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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婴儿出生登记办理流程、费用、材料、时长

2023-06-28 17:06:52     来源:佛山12345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如需办理小孩迁入手续,请在小孩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出生入户后再迁移。

受理范围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所生育的小孩,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入户。

同一市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离婚的小孩跟随抚养权属方(或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登记入户。

所需材料

(一)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须双方签名确认);

2.父母一方(登记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属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与其他证件资料不相符的,提供所在部队证明;

3.小孩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跟随另一方入户的,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4.出生医学证明。不能提供的,须提供出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不在医疗机构分娩的除外)、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证的证明及亲子关系医学鉴定书;

5.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6.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入政府公共集体户的,还需在《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上注明。

(二)注释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4]为必选项,[5][6]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如材料存疑或本单未列明的其他情况,请按民警告知配合。

办理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特殊情况需要调查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办理程序

(一)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到入户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入户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后,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3.办理入户。

(二)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网上填写表单申请。

2.上传所需审核的资料。

3.户政部门网上初步审核。须补充修正材料的,退回补充。材料齐全的,完成预受理,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申请入户地户政窗口办理。

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办公时间

禅城分局“公安一门式”大厅;

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2、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二)线上办理

“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或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注意事项

(一)材料说明

1.《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下载网址(单面A4打印):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搜索相应办理事项后在申请材料中下载。

2.为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凡提供的证件残损、不全、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证明。各种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

3.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须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4.如材料存疑或本单未列明的其他情况,请按民警告知给予配合。

(二)其他说明

1.小孩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随父母姓氏之外第三方姓的,需提交随第三方姓的证明材料。

2.小孩的姓名应当使用国务院于2013年8月19日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教语信〔2013〕2号)。

3.小孩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不同民族成份的,由父母商定小孩民族成份随父或随母,并同时到场在《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上签名确认。

4.小孩的籍贯应当填写其祖父的居住地,祖父居住地不详的,延续父亲的籍贯。

5.父母属挂靠户的,需户主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户主同意入户公证书。

6.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供其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父母一方为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身份证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父母一方为外籍人士的,提供国外身份证件并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7.通过非正常途径在异地办理了出生登记的,需注销后再随父(母)入户。

8.国内的出生医学证明用英文填写的,提供中文翻译件。

9.使用伪造证明材料的,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