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如需办理小孩迁入手续,请在小孩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出生入户后再迁移。
受理范围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所生育的小孩,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入户。
同一市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离婚的小孩跟随抚养权属方(或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登记入户。
所需材料
(一)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须双方签名确认);
2.父母一方(登记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属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与其他证件资料不相符的,提供所在部队证明;
3.小孩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跟随另一方入户的,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4.出生医学证明。不能提供的,须提供出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不在医疗机构分娩的除外)、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证的证明及亲子关系医学鉴定书;
5.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6.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入政府公共集体户的,还需在《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上注明。
(二)注释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4]为必选项,[5][6]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如材料存疑或本单未列明的其他情况,请按民警告知配合。
办理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特殊情况需要调查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办理程序
(一)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到入户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入户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后,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3.办理入户。
(二)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网上填写表单申请。
2.上传所需审核的资料。
3.户政部门网上初步审核。须补充修正材料的,退回补充。材料齐全的,完成预受理,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申请入户地户政窗口办理。
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办公时间
禅城分局“公安一门式”大厅;
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2、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无
(二)线上办理
“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或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注意事项
(一)材料说明
1.《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下载网址(单面A4打印):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搜索相应办理事项后在申请材料中下载。
2.为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凡提供的证件残损、不全、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证明。各种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
3.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须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4.如材料存疑或本单未列明的其他情况,请按民警告知给予配合。
(二)其他说明
1.小孩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随父母姓氏之外第三方姓的,需提交随第三方姓的证明材料。
2.小孩的姓名应当使用国务院于2013年8月19日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教语信〔2013〕2号)。
3.小孩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不同民族成份的,由父母商定小孩民族成份随父或随母,并同时到场在《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上签名确认。
4.小孩的籍贯应当填写其祖父的居住地,祖父居住地不详的,延续父亲的籍贯。
5.父母属挂靠户的,需户主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户主同意入户公证书。
6.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供其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父母一方为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身份证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父母一方为外籍人士的,提供国外身份证件并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7.通过非正常途径在异地办理了出生登记的,需注销后再随父(母)入户。
8.国内的出生医学证明用英文填写的,提供中文翻译件。
9.使用伪造证明材料的,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