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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1、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违反非机动车交通信号灯(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交通信号灯的路口,违反机动车交通信号灯指示)、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行驶的,以“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2、逆向行驶
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导向标志标线清晰、完整且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形下,如果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的,以“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3、骑乘时未佩戴安全头盔
驾驶人或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以驾驶人或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进行处罚,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4、违法载人
在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违反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5、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
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6、未按规定悬挂号牌
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号牌有遮挡、污损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7、驶入高速公路
违反规定驶入高速公路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8、醉酒后驾驶
醉酒后驾驶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9、超速行驶
超速行驶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