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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女职工(在职在编人员)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同城化发展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同城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
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女职工(在职在编人员)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