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无论醉驾营运机动车还是非营运机动车的,只要因醉酒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以下规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碍公务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用的罚金数额。
五、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无论醉驾营运机动车还是非营运机动车的,只要因醉酒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