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一、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身份证件:
1、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办理结婚登记时,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应当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外国人应当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三、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有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的日期。
1、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首页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2、当事人提供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包含户口住址、当事人个人信息、户籍专用章等内容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户口在迁移期间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再办理结婚登记。
四、外国人、华侨提交的证明未载明当事人无配偶的,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应当同时附有以下材料一并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1、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上述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
2、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同时提交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者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或者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
3、有关国家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经民政部文件确认的,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五、本规范规定的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证明注明的有效期小于6个月的,以注明的有效期为准。外国人提交的无配偶证明,有效期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验证之日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之日起算。
六、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补领结婚证的,提交双方合影照片3张,大小为2寸(宽5.3cm×高3.5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