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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身份证件、户口簿、双方合影照片3张、当事人声明“离婚”,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应当为“离婚”...
一、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身份证件: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有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的日期。
1.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首页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2.当事人提供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包含户口住址、当事人个人信息、户籍专用章等内容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户口在迁移期间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再办理结婚登记。
三、当事人声明“离婚”,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应当为“离婚”,记载为其他内容的,有以下佐证材料之一,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1.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的离婚登记信息;
2.当事人提交的离婚证;
3.当事人提交的诉讼离婚生效司法文书;
4.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离婚档案复印件或证明;
5.其他可以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佐证材料。
四、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补领结婚证的,提交双方合影照片3张,大小为2寸(宽5.3cm×高3.5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