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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在深圳结婚应准备证件

2022-10-17 23:31:22     来源:市民政局

摘要: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一、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身份证件:1.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2.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二、办理结婚登记时,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应当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台湾居民应当提交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委托第三人办理的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前款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三、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有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的日期。

1.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首页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2.当事人提供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包含户口住址、当事人个人信息、户籍专用章等内容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户口在迁移期间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再办理结婚登记。

四、本规范规定的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证明注明的有效期小于6个月的,以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交的无配偶证明,有效期自当地公证机构公证之日起算。

五、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补领结婚证的,提交双方合影照片3张,大小为2寸(宽5.3cm×高3.5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