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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事人对个人婚姻状况的声明应当与户口簿和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记载一致。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规定:当事人对个人婚姻状况的声明应当与户口簿和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记载一致。
当事人声明为“未婚”:
1、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应当为“未婚”、“无记录”或空白等,同时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没有其任何婚姻登记信息。
2、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为“未婚”“无记录”或空白等,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有当事人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信息的;当事人确是未婚,应当先到记录该结婚或离婚信息的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信息后,再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为离婚或丧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做出声明;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为已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