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昆明商贷转公积金条件是什么?
昆明商贷转公积金条件是什么
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贷款的抵押物为原申请商业贷款购买的住房且已办妥不动产抵押登记;如借款申请人持有《不动产登记证》原件的,借款人申请人需提供原件,贷款流程完成后《不动产登记证》原件由商转公贷款银行收存保管;
2、原商业贷款抵押物除原办理商业贷款的银行外不存在其他抵押权人;
3、办理商业贷款的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还款;
4、借款申请人不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符合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相关申请条件;
5、符合法律、法规及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6、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未设立居住权;
7、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借款合同须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原则:
1、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商业贷款余额不得大于商转公贷款的金额加一个月商业贷款的还款额。
2、个人自筹资金先结清后放款的,申请贷款金额除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贷款额度外,不得超过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商业贷款余额。
3、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由未婚变为已婚的,需提供财产约定公证书,且承诺共同承担负债方可受理商转公贷款,但不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婚姻关系由已婚变为单身的,不予受理。
4、根据现行政策,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从贷款之日起往前推算),且开户满6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时公积金是正常缴存状态;
5、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用拟购住房抵押的,贷款合同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终止日期前二十年。补交了土地出让金的住房,应根据住宅建设用地首次登记时间计算可贷年限。土地使用信息登记完整,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可以受理。被列入政府拆迁改造的住房、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住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的住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位于企业、学校等单位工作区域内不宜实现变现处置的住房,不得设定为抵押物;
6、审核个人征信逾期连续3次,累计6次(不予贷款);
7、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及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首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能低于30%),不支持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8、购房合同(协议)上存在除配偶或同户的父母(借款申请人未婚)或同户的未婚子女(丧偶、离异未再婚除外)外的其他权利人的;与父母、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的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9、符合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现行政策规定。若符合上述申请条件,请您到管理部受托银行柜台详细咨询贷款所需资料及业务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