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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12月20日起实施,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若您所在单位属于上述五类单位但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您可要求单位为您进行补缴。如单位不配合进行补缴的,请您本人向我中心提供身份证明和争议期间与被投诉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工资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预约时可见材料清单),我中心将依证明材料核查处理。您可通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sz12329)预约投诉单位少缴未缴业务,再携带相关材料到预约的管理部排队取号办理。如有疑问,可拨打0755-12329按照语音提示选择转人工服务进行咨询。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地址:
1.福田管理部: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2008号侨香村1栋裙楼;
2.宝安管理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288号华丰经济大厦东侧2楼;
3.龙岗管理部:深圳市龙岗区黄阁北路龙岗天安数码新城2号楼A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