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十堰城区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按每生每月不超过80元执行,县(市)、区开展课后服务的中小学,服务标准按每生每月不超过70元执行。
设定收费的原则
坚持自愿原则。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坚持家长自愿原则。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应事先征求家长意见,并告知服务事项,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学生和家长的意愿,在校内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坚持非营利性原则。课后服务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帮助家长缓解接送孩子困难的民生工程,课后服务收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坚持成本补偿兼顾家长承受能力的原则。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综合考虑服务成本、财政补助、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合理制定。
收费标准
十堰城区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按每生每月不超过80元执行,县(市)、区开展课后服务的中小学,服务标准按每生每月不超过70元执行。
相关要求
加强收费收支管理。课后服务收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退费按天计算。收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教育收费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及课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耗材支出,不得用于水电费、校内场地使用费等其他公用支出,严禁挪作他用。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文件等列入公示范围,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每学期末学校要向家长主动公示课后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课后服务资助工作。加强对贫困生的课后服务保障,防止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给家长造成负担。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应免收课后服务费。
强化收费监管。各地要结合学校“一校一案”具体实施方案,强化对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确定具体收费方案,并报送本级发改、教育部门。各级发改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收费方案的指导,对可能存在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收费与服务质价不符、附加不合理条件、未尽告知义务等不公平价格行为的,要及时提出行政指导意见,对拒不接受指导意见的,可以按照规定启动教育收费“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对违规实施收费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追责。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间,国家和省对课后服务收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